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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10月底,我結束了第三份工作,只做了8個月而已,真的很不捨。本來很想做滿1年的,但這其中有太多荒謬的事情。

    好不容易一開始的4個月一起與公司從無到有,而後的4個月公司竟然就有許多的轉變,所以我們員工決定全部一起離開這間公司。

    聽起來好像很悲慘,但其實對我們來說也算是學到了一課,會讓我們未來在選擇公司時會更加注意及思考自己是不是真的要進入。先前自己也有這樣的心理準備,如果公司成功賺錢了那就繼續努力,如果倒閉了,也沒有什麼損失,就繼續走自己的下一條路。接下來說說之後的幾個月發生了什麼事,然後也希望可以給大家一個警惕。

   先說一下後來公司並沒有倒閉,還是有在經營,經營模式也一樣,但是,我們為什麼都要離開?

  NG1: 一夕爆紅。

    一般人應該都知道剛開新公司的前兩三年一定都是會先虧損才會慢慢轉好,特別是賣一個產品,想要讓大家認識我們的產品就必須要花許多的行銷策略,可能是做通路、做口碑、網路社群及一些優惠價等等,這些行銷資金其實說真的都會先花大錢,要做品牌形象及產品的好品質,時間和金錢絕對是要花最多的。公司的理念是想趕快賺到錢我們都知道,但要一夕爆紅成名這個理念我只能說不是每個公司都那麼幸運就可以一夕爆紅,有些企業就算砸再多的錢去做行銷,也不一定會回本。就算我們想再多的行銷手法和策略,考量用最小的花費但上面會害怕不肯花費,那就必須要拉長時間慢慢經營。從讓產品上市到最後才短短的四個月,就說賣不好要換掉產品然後改變經營方式時,我整個太驚訝了! 其實產品都有慢慢再曝光發酵,只是跑得比較慢,多多少少還是有人買,怎麼才四個月而已就說要改變經營方式說要從事另一個產業? 

 NG2: 出爾反爾。

    從一開始到我離開後這段期間,公司實在太多變數,有太多事情想做,有太多的想法,很多事情都出爾反爾。原本說一次經營兩個產業,一個做貿易另一個做餐飲,爾後幾個月又說只做貿易業就好,然後在經過幾個月又說要做餐飲,前前後後變來變去,之前的員工都做了很多白工,然後又要重新來做一樣的事情,怎麼會有人願意呢? 我當下只認為,其實他們只是想為了開公司而開公司,分擔風險看哪個做得起來有賺錢就往哪邊跑而不是開公司之前就已經很確立自己的目標方向,有點亂槍打鳥,又有點像投資客心態好像只是為了哪個產業好去那便撈一筆錢的樣子,只讓員工覺得不知道為什麼要開公司的公司,非常不穩定。

NG3: 轉型,改制度,我說的都算。

     在我離職的前一個月,上司就有告知我們如果產品在這樣賣不好,我們下個月就要改變經營方式,讓每個人非常不安都以為公司要倒了。後來有告知我們並沒有關閉還會繼續經營,只是內部會有些變化。直到正式告訴我們改變經營的方式時,才知道這是個毫無預警的半強迫是要自己離開還是繼續留下來。

     幾點被改變的地方:

1. 其他同事被指定做餐飲業? 而他們的工作全變到我這邊? 

2. 做餐飲業的時間不一樣,其他同事的時間也被迫要改成中午到晚上的時間?

3. 薪資無變動,原本進入公司前說的薪資制度是每年考核做加薪,現在變成業務的薪資,不做調薪,只有底薪+業績獎金? 

   這些毫無預警地告知我們這種大改變,員工怎麼可能接受呢? 另我震驚的是,當我問到如果今天我做超過2年甚至5年時,我一樣也只有底薪無調薪的問題時,竟然回覆我公司也不知道會不會撐到2年,哪來的5年甚至10年,無法現在跟你下保證... 這說詞實在是太令人失望了,對自己的公司都沒有信心,我們員工怎麼還有信心,已經看不到未來的感覺。

NG4: 不成文的規定。

  上司給我們5天的時間做決定,如果要離開就做到這個月(只剩10天),如果繼續留那必須做滿半年才行。半年? 要簽定期契約嗎? 為什麼說一定要做半年才能走? 這應該已經違反勞基法了吧?

 

在這般廝殺的會議中,我們的心真的都碎了。為了保護我們工作的權益,聰明的同事還去做功課詳細看勞基法,且也打電話問勞動部的辦事處,也確實有違反勞基法。公司真的有算好在十日前告知我們此事,而改變業務性質的同事們是還可以領到資遣費的。複製以下勞基法的內容: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所以勞基法還是得看看才行,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給剝奪了!

由於我的業務性質沒有變化,這也與我無關,在被告知的隔天我決定就跟公司請辭,原本預計11月底就要離職,可以給公司一個月的時間找人且直接交接給新人,但公司不同意也只能提早離開了。而其他的同事一位也立馬找到工作也馬上離職,但那些資遣費的部分他也沒有再提,因為畢竟也找到工作不想再追究這些,會顯得更麻煩。而另一位同事則是我離職後又被主管拉回來拜託他做我的位子,所以變成也沒資遣費,但上面這樣的亂槍打鳥的行為她更怒提離職,所以公司瞬間變空城了。

後來也不知道那間公司的下落,不過近期去看發現似乎好像又回歸到以前繼續經營一樣的產品然後應該也請到新的人了。在要離開的前幾天雖然也陸續被主管和老闆挽留做到11月底,但一切也都來不及,離職單他們都簽許可了現在再挽回有什麼用呢? 況且,我也不想繼續待在這麼不穩定的公司了。

某一天,我被老闆叫進去問真正離職的原因是什麼? 他應該知道我們離職一定是公司本身的問題,所以一直用不一樣的疑問句想聽聽我的想法。我確實原本就打算11底就離職,因為我12月份開始也有其他的新計畫,也覺得神奇這一切也安排的太好。當然我也跟老闆說員工的無力感還有公司的不穩定,另外也有提到公司沒有專業性,很多都不懂,都只能靠員工出意見和決定事情是真的不行的,如今現在變空城,之前拿到的一個大訂單要做後續出口事項他們都不會,看到他們開始用電話狂詢問,然後像隻熱鍋上的螞蟻,沒有員工幫忙時,這樣不是風險很大嗎? 我個人覺得,如果你真的很誠心地想要開一間公司,那在之前應該就要做足這個產業的功課,如果自己知道經營的取向發展,那應該也要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我覺得這也是一種自保的方式。看他們當時便空城而主管自己開始變得很忙兩頭燒還不趕快請人時,辛苦的真的只有自己,當初做決定的也是他們自己,真的很感慨!

 

這次的工作中得到了一些結論,如果你確定要進入新創公司(也就是成立不到3年的公司)時,可以去觀察以下幾點:

1. 查詢負責人的名字,看看是否之前開立過其他公司。

之前還未進入公司前有查過,確實之前成立多間公司,但都已撤銷,而且成立的期間很多只有一兩年就收。這就開始懷疑之前公司收起來的原因是否也與現在的狀況是一樣的,也大概了解到上司轉換產業間接裁員過程應該是非常有經驗。

2. 面試時直接問公司在做什麼產品? 未來營運方向? 問他們的願景理想? 還有問清楚工作內容和薪資制度。

總之這部分問越清楚越好,問得越多越可以知道他們開這間公司是不是認真的想經營。在當下有問公司做什麼產品時,確實看出面試官(也就是主管)的表現出不知所措的樣貌,且輕描淡寫的帶過幾句。當下會有一點疑惑,但是卻沒想很多,還是想嘗試看看。現在想想,要開一家公司卻連要賣什麼產品都不知道,真的是沒有方向的在做事業,真的讓我得到了這一個警惕。

3. 問公司的來歷和前身。

面試官有主動提到之前是其他產業然後轉型做新產業。我覺得這個還滿關鍵的,可以問想轉型的原因以及他們之前經營的狀況,是否還有再繼續做? 還是另擴增一個新事業? 還有轉型新產業的經營方向懂多少等等相關問題可以問。這個部份我就漏掉了,我聽到是公司轉產業還想得很簡單應該是擴增新事業,感覺很厲害可以考得住的想法。

4. 觀察公司求職網站的職缺名稱一陣子。

我覺得這個會比較難察覺,而且在找工作的時候也沒有很多時間去觀察職缺的名稱。但我會這樣說是因為自己通常要計畫離職前都會先關注收藏,經過幾次觀察有發現一間公司的職缺掛在上面超過3個月以上我就覺得有點問題,不知這其實早已徵到人只是在上面打廣告還是真的在應徵。另外看職位名稱的變動,我當初應徵時是網路行銷,但因為剛開沒多久所以也沒有觀察很久,後來進去後發現其他掛在上面的應徵職稱會不停地更換,但事實上進來做的事情其實都是一樣的。譬如:原本是會計助理,過沒幾個禮拜變成採購助理、然後又過沒幾天變成主管特助。不然就是一次三個都開出職缺,看哪一個的人才覺得可以,錄取再全關閉。這樣子讓我覺得其實主管資己好像也不知道請人進來的定位在哪裡,好像又是一齣亂槍打鳥的狀態。

以上這短短8個月在新創公司的經歷然後再加上短短10天戲劇性的變動變成離職的下場,只能說進入新創公司真的要有心理準備。有可能是資金不足的問題,也有可能是經營管理的問題,也有可能你踏入了投資客的事業的問題,有非常的多問題真的都只能隨機應變。我不能說我的經歷就以偏概全新創公司可能都是這樣,就當作是一位小女子在說自己的故事當作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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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ゆよ(yuy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